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66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進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