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70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振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雖委任劉恆伸為本件訴訟代理人,然原告所提出之委任狀其上均未有劉恆伸之簽名用印,應於補繳裁判費時一併補正,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