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79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賴暐凱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楚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