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953號
原 告 廣達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炳全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被 告 傅貿汽車有限公司(原名:展豐汽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銀河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複 代理人 莊馨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19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9,000元,及自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租金199,500元之百分之5按日加計違約滯納金,暨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入起訴前可得特定之違約滯納金428,925元(計算式:43日×199,500元×5%=428,925元),應核定為827,925元(計算式:399,000元+428,925元=827,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