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75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徐翔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宏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7,9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