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918號
原 告 歐立利國際展覽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娟
被 告 歐比特國際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389元,及自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入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後,應核定為61,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