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9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瑞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