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事聲字第7號
聲明異議人 朱祐德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之裁定聲明異議,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已考量聲明異議人在監所與家人聯絡的處理時間),逾期未繳,即駁回聲明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