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全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林子宸
相 對 人 癒善糧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煥基
上列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3行、第2頁第1行關於「法定代理人林子宸」、「林子宸亦逃避上開債務」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張煥基」、「張煥基亦逃避上開債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