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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司簡調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張家福  
相  對  人  郭文銓  
相  對  人  碁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銓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1.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見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2.本案聲請人主張:就屏東縣○○鄉○○段000地號、78建號、79建號不動產,依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先前之協議,聲請人可分得10分之1,為此提出本件聲請。
3.本案涉及不動產物權及分割,且不動產所在地在屏東縣,依前述說明,本案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專屬管轄案件,本院並無管轄權,因此依職權將本案移送給專屬管轄法院。
4.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5.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