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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司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陳薇宇  
相  對  人  文平方新匯藝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文  
相  對  人  蕭文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15年4月7日115年度板司聲字第12號裁定(以下稱前述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前述裁定主文中關於「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1.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
2.前述裁定,有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3.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