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1007號
上 訴 人 孫苑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115年度板小字第10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