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1072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辜棋源
辜文中
陳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本文、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然原告起訴時,被告辜棋源、辜文中、陳怡雯之戶籍地分別在彰化縣、南投縣、南投縣等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本件係小額事件,且原告為法人,兩造雖曾約定應以本院為管轄法院,然該等約定係本於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來,此觀原告所提借貸同意暨切結書自明,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本文規定,本件尚無適用合意管轄之餘地。準此,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或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審酌當事人應訴便利,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