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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078號
原      告  鄭鴻福  
被      告  王聖堯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紹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袁凱倫  

被告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朗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王聖堯作偽證,進而使原告受資遣而有損害,原告即要針對自己主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本件原告所主張之被告王聖堯涉嫌偽證之內容,原告另有提起刑事告訴,且已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合先說明。後本院於言詞辯論時詢問原告,卷內到底有何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王聖堯偽證之事實,原告答稱:本院卷第19頁的筆錄可以證明等語(本院卷第104頁),然該筆錄之內容即是被告王聖堯於他案中的證詞,只靠這份證詞根本無法判斷被告王聖堯到底有無做偽證,原告沒有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該筆錄所載之證詞是否為虛假,本院無從認定被告王聖堯有偽證的行為,基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原告承擔此部分事實未能證明其存在之不利益,即本件尚難認定原告主張的事實成立。
三、又本院既然無從認定被告王聖堯偽證的事實成立,則原告主張被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連帶負責等情,亦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