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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113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  
被      告  陳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8月3日宣判, 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