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曾郁翔  
            白翊汎  
被      告  劉丁瑋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羅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7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
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9,746元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114年12月2日止
1.775%
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114年12月2日止
0.1775%
自11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114年12月3日起至115年2月1日止
0.2775%


自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