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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1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勝凱   
被      告  葉于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859元,及其中新臺幣16,600元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