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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229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建憲  
被      告  曾繁銘(即曾詩婷之繼承人)

            徐素茹(即曾詩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詩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76元,及自民國105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曾詩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新臺幣914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債權人除上述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民法第252條及第20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酌本件原告請求遲延利息已接近法定利率上限,如再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利息以外之違約金則已逾法定利率上限,有規避法定利率之嫌,衡以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本件原告請求之違約金總額顯然偏高,殊非公允,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部分應予酌減至零較為適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範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