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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25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諶鴻志  
被      告  戴瑋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707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欠費設備清單、催繳信函等件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被告亦不爭執有欠繳電信費之情,僅表示待服刑完畢後再繳納,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