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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319號
原      告  美之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界羲  
訴訟代理人  劉佑文  
被      告  許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74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曾向原告公司購買商品,兩造並簽訂員購貨款清償同意書,惟被告未依前開約定清償,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貨款。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員購貨款清償同意書、出貨單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9,740元及其利息,自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