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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134號
原      告  祥易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生  
被      告  羅裕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以114年度板補字第268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