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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39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複代理人    胡家瑞  
被      告  陳宗茂  
訴訟代理人  陳奕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暨、事故現場圖、新北都鈴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估價單暨統一發票、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調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相關資料查明屬實。而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請求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