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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142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訴訟代理人  吳源霖  
被      告  陳緯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5年6月12日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佩伶
附表:
更正部分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當事人欄
法定代理人「望月弘秀
法定代理人「佐田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