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477號
原 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訴訟代理人 王韻婷
被 告 王沐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384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68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