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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477號
原      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訴訟代理人  王韻婷  
被      告  王沐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384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68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