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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160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      告  牟瑞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之記載,應更正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宗翰。」。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