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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16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      告  張丞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30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