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704號
原 告 黃道誠
被 告 陳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刷卡購票明細及信用卡扣款紀錄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等件為證,而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從而,原告依代墊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