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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8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張閔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附表:
產品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計息本金(新臺幣/元)
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民國)


計息起日
計息迄日

信用卡
$9,310
$9,164
15%
114年12月4日
清償日



小額信貸
$20,499
$20,499
12.72%
114年11月25日
清償日



小額信貸
$51,987
$51,987
13.72%
114年12月11日
清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