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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1881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佳峻  
被      告  邱柏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