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199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林柏澔
被 告 吳華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7月30日宣判。惟因開庭通知未能合法送達被告,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