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2477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 琪
訴訟代理人 鍾耀德
藍獲鉅
被 告 潘心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5年7月3日115年度板補字第180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5年7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正,有送達回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