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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29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張永達  
被      告  葉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此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轄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的侵權行為地(車禍地點)在新北市八里區,這也是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