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陳秀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5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