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3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楊信發  
被      告  馬立騏即蒸十分包子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30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