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3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楊信發
被 告 馬立騏即蒸十分包子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30日宣判,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