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40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楊承昕
被 告 林賢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在苗栗縣一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乙情,則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函文可佐。是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而原告已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情,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準此,本院爰依首揭法條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