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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40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曾台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9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利率
1
1,177元
自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2.99%
2
40,545元
自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3.5%
3
7,595元
自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