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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40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白翊汎  
            李炤毅  
被      告  葉柏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654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2.25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5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2251%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0.2251%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11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502%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