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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46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      告  蘇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金門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無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