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4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蔡昇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592元,及其中新臺幣14,438元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40,176元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