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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4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蔡昇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592元,及其中新臺幣14,438元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40,176元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