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53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程文薏   



            程柏凱(即王鳳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程柏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鳳嬌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程文薏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058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程柏凱於繼承被繼承人王鳳嬌之遺產範圍與被告程文薏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附表:
本金
利息
違約金利率及計算期間
年利率
計算期間
13,058元
1.775%
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9月23日止
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9月23日止,按年息0.1175%計算。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按年息0.2775%計算。
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55%計算。
2.775%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