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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57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被      告  曾少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39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