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59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朱志昇
陳瀅珊
被 告 鄭崇文律師即周振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周振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30,383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