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6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謝承諺
被 告 沈進升
沈光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2月26日宣判, 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