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718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徐惠敏
被 告 鄭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訴訟代理人所提出之委任狀存有程式上欠缺,至今仍未能補正,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