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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718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徐惠敏  
被      告  鄭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訴訟代理人所提出之委任狀存有程式上欠缺,至今仍未能補正,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