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726號
抗 告 人 許條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華章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