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838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書萍等三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林書萍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對被告林書萍之起訴。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林書萍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