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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838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書萍等三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林書萍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對被告林書萍之起訴。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林書萍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