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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84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蘇稜詔  
被      告  李涵琦    原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23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9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6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3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