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868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蔡皓宇
蔡沛汝
蔡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 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