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969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嚴偲予
被 告 田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該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157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39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