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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建小字第4號
原      告  承航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哲  
被      告  張育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有意委由原告進行室內裝修設計工作,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14日主動加入原告官方LINE帳號與原告接洽,於對話中原告已告知簽約前可能產生之相關費用,其中丈量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不含配置費用、平面提案費用5,000元,不提供PDF、平面出圖費用6,000元,提供平面圖檔,共三項費用,後經確認被告房屋係新建成毛坯屋,已有原始CAD檔,故可免除丈量費用3,000元。
 ㈡雙方於114年4月17日進行第一次商談,商談過程中經原告告知,被告亦知曉平面提案費用不含交付平面圖說,未簽訂設計合約前取得平面圖說,需另支付6,000元,商談後被告不僅表示滿意,且經比較三家設計公司後,於114年4月24日決定由原告進行平面提案,並支付5,000元之提案費用予原告。
 ㈢自114年4月24日起,原告花費大量時間及精神與被告進行平面提案溝通,務求滿足被告需求,歷經月餘,雙方終於在114年5月29日簽訂設計合約(下稱系爭合約),原告並交付平面圖說;詎被告竟隨即於114年5月31日終止系爭合約,並拒不支付平面圖說費用6,000元,原告始知被告竟以假意簽訂設計合約之方式,取信於原告而使其交付平面圖說,被告雖事後推辭不知設計合約後附平面圖說,並願退回該圖說,惟雙方簽約前,除有對於合約內容進行詳細討論外,被告並於後附平面圖說上簽名,足見被告所稱不知設計合約後附平面圖說實屬狡辯,又被告願退回該圖說則已屬後話,並不影響被告已實際取得且得以利用該圖說。
 ㈣被告以假意簽訂設計合約方式取得平面圖說後,再惡意終止合約之行為,依系爭合約第12條第1項第4款約定:因有下列事由終止契約時,視為甲方(即被告)違約,甲方除應結算乙方(即原告)已完成部分之設計服務費用予乙方外,另應以本約總金額計百分之三十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乙方因該合約終止所受之一切損害…。4.其他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終止本合約時。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合約總價30%之懲罰性違約金51,300元(計算式:171,000x30%=51,300元)及平面圖說6,000元之設計報酬,共計為57,300元(計算式:51,300元+6,000元=57,300元)。惟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皆藉故遲不付款。為此,爰依據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契約書及兩造間對話紀錄截圖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57,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又琳